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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選擇開始登錄本網站成為本網站之會員時,即視為您已同意5070網站下列說明規範,並遵守以下約定 ( 以下您以「求職者」稱之;5070所屬之求職網站及所屬子網 ( 包含電子報及IMC精英求職網中文版、英文版、求職網大陸版 ) 以「 5070 」稱之;「求才廠商」指與本公司簽約合作之企業客戶 ) : 第一條 5070 所提供之服務內容 5070 提供求職者免費刊登履歷之求職服務內容,主要分為三種: ( 一 ) 履歷自動配對服務; ( 二 ) 求才廠商主動查詢職缺服務; ( 三 ) 求職者主動應徵服務。但 5070 不保證求職者一定會錄取工作或獲得完全理想之工作,求職者應自我進行生涯發展與適性規劃,並充分自主利用 5070 所提供之各項求職功能以獲得理想的求職結果。 5070 對於求才廠商提供人選訊息,並已透過 5070 之客服人員盡可能審慎評估職缺資料及徵才者端資訊,惟仍不排除少數不肖徵才者以虛假、混淆、引誘或名實不符之工作機會使求職者陷於錯誤或導致求職者不滿意之求職或從業經驗。 5070 強烈建議求職者須注意下列事項,並與5070充分合作保障自身求職安全: 應徵面試時,隨時提高警覺,並注意自身權益與安全。 應徵工作過程有任何疑慮或發現存在不法情事之可能,應立即結束面試離開,並利用 5070 客服信箱 service@5070.com.tw,將遭遇情形提出檢舉,或利用 5070 求職會員服務中心電話: (02) 2578-2420 。 第二條 求職者履歷資料之使用 求職者同意將其本人於 5070 所登錄之履歷及個人資料與於5070使用求職功能之各項歷程紀錄與資訊無償並無條件提供給 5070 合理使用、傳輸及接收商業訊息。求職者並同意 5070 基於求才媒合需求,可將上述資料提供給 5070 之求才廠商。 5070 及其及所屬子網將會使用求職者的「個人資訊」提供服務,例如當求職者於 5070 登錄履歷表格式,確實填寫並完成登錄時, 5070 之電腦系統會自動為求職者之履歷與適當職缺進行媒合並 E-Mail 求職者資料至所有符合媒合條件之徵才廠商,做為求職媒合之用。 第三條 5070 保護求職者資料安全措施 依據中華民國相關法律之規定,5070 除了對求職者基本資料依法保密外,舉凡資料傳輸過程的安全、使用者身份認證、登入權限設定、後端實體保護以及公司內部人員作業流程的控管,都經 5070 納入整體規劃和保護措施之中。求職者與求才廠商利用5070網站接受 5070 的服務時,毋須擔心基本資料外洩。 第四條 個人資料保護條款 並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在您點選同意填寫5070及其相關關係企業(精英/精準/精明公司)之線上履歷資料(會員註冊資料/報名資料)前,5070及其相關關係企業(精英/精準/精明公司)將告知您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將作為5070及其相關關係企業於國內外所在地,於符合下列目的範圍及個人資料相關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為蒐集、處理、利用。 上開資料將登錄於5070及其相關關係企業之人才資料庫,除經您以電子郵件、書面為其他反對之意思表示外,5070及其相關關係企業並得將資料保存作為日後提供服務、舉辦活動、寄發電子報等通知之用。 二、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及目的: (一)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類別包含下述幾類:辨識類、家庭情形、特徵類、社會情況、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受僱情形、健康與其他。 (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符合人事管理、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目的,將作為5070及其相關關係企業用以人事聘僱、舉辦講座活動及其他諮詢服務之用。 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您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5070及其相關關係企業依法得酌收必要合理費用。 (二)得請求補充或更正,但依法您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但依法如為5070及其相關關係企業執行業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四、您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您明確知悉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上開個人資料, 5070及其相關關係企業均將尊重您的選擇,但如您拒絕提供上開資料,5070及其相關關係企業有權決定是否同意聘僱或准予參加活動。 經5070及其相關關係企業告知您「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上開事項後,您確已知悉「個人資料保護法」保障之權利,且您同意5070及其相關關係企業於符合目的範圍內得就上開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利用。 第五條 填寫履歷注意事項 填寫履歷資料前應仔細了解應填寫之內容,並確實勾選設定或不願接收資訊之功能。 不可蓄意捏造履歷表內容。 不可盜用他人資料進行履歷刊登。 應徵方式請遵照網頁上各個不同職缺詳細說明要求的方式。 請自我評估所應徵公司及職務的需求標準再決定是否自行寄送履歷。 聯絡方式( 含 e-mail) 變更請務必上網更新。 姓名請確實提供 ( 中文姓名需與身分證所記載相同 / 英文姓名需同於護照或信用卡所記載 ) 。 所有履歷及自傳之填寫應注意其內容不得有違反法律規定、公序良俗以及職場倫理與社會禮儀,否則求職者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與社會道德評價,且在特殊狀況下可能須承擔影響5070商譽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條 求職者禮儀停權規定及與求才廠商之糾紛處理 求職者若發生以下違反求職禮儀情事或與徵才者產生爭議糾紛而有故意過失者,5070經查證屬實後,得視求職者違犯情狀、次數或惡性,逕行採取「紀錄求職者違約紀錄」、「暫時停權」、或「永久關閉求職者履歷表」之措施,並得拒絕求職者之後使用5070網站登錄及維護履歷表等功能之服務: 求職者填寫之履歷表,有虛偽不實之情事,經(但不限於)第三人舉出相當之事實或證明,依照一般客觀判斷足以使人產生合理之懷疑者,5070得暫時停權以俟事實查明。 求職者已與徵才者約定前往面試或到職之時間,屆時無故不到,且未事前通知該徵才者解釋原委,經該徵才者舉出相當之事證而查明具有相當之過失者。 經徵才者投訴與求職者於面試過程或到職前後有爭議糾紛,經查屬實(例如但不限於已經向公權力機關提出備案、告訴、請求保護等動作,而有具體陳述並登載在案)者。 求職者於5070從事與刊載履歷求職目的無關之行為,或藉刊載履歷實際從事其他營利、宣傳、廣告等與職務媒合無關之行為,經查屬實者。 以上情形,求職者同意5070得於確保本網站媒合求職求才正確、安全之社會公益目的下,依通常查證即足以產生合理懷疑之標準進行判斷,並揭露部分客觀之資訊。 第七條 免責約定 求職者於5070履歷資料以外之其他網頁如留言板、交流區、討論區等主動提供個人資料如電子郵件、姓名、電話等,則不在本規約個人資料保護範圍之內,求職者應自行評估在類似虛擬開放空間之資料安全性。 於 5070 刊登廣告之廠商,或與5070連結之網站、舉辦之相關活動等,也可能對求職者之個人資料進行蒐集,求職者應注意資料提供必須出於自主意願且注意資料安全。當求職者經由上述管道提供其個人資訊時,5070不負任何連帶責任。 求職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若有錯誤、違背法令或違反公序良俗者,即不受本規約個人資料之保護,並應自負法律責任。求職者若故意提供虛偽之個人資料而引人陷於錯誤,因而造成他人之損害時,必須負擔相關之民、刑事責任;若因而導致5070之損害,並應負相關之賠償責任。 第八條 法律責任 5070 在服務善意使用者的前提下,對於下列非善意的使用行為、未遂行為或意圖,5070有權採取停權處分並要求司法或執法機關協助調查下列使用行為者,並向該行為者求償。 不當地獲取資料﹕未經5070授權,取得5070資料庫內的資料。 不當地危害網站的安全系統﹕未經5070授權,試圖測試破解對5070安全系統及密碼保護系統。 危害網路對使用者提供服務﹕以大量的電子郵件、輸入含有病毒碼的軟體或其他方式癱瘓網站的運作、造成網站運作錯誤、減緩網站的運作效率、更改或毀損本網站網頁及其內容、本網站連結其他網站之路徑、本網站資料庫之內容等。 有損5070或會員權利之侵權行為:以不當方法或未經授權,侵入5070系統更改會員資料,或以不當方法探取、更改、記錄、偽造本網站與會員間之信用交易資料。 不符合5070使用目的之行為﹕(例如但不限於)以求職或求才名義,由5070獲取相關之求才或求職會員資料或相關資料,而進行諸如(但不限於)推銷、廣告、特定產品、商品、服務或其他不符於原有求職、求才及相關有利會員目的之電子信函或一般信函之寄發,或以之進行任何可能導致求才或求職會員權益損失之行為。 違反誠信原則:例如(但不限於),以求職或求才名義對徵才或應徵方作出不符合其所宣稱求職或求才目的之要求或作為,或就5070所登載之求職、求才內容有不實或隱瞞,以及於5070所登錄的求職、求才內容不符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者。 違反資訊之善良管理人責任:例如(但不限於),將基於求職或求才會員身份而由5070所獲取之企業或個人資料,交付、販賣或洩露予第三者或其他企業。 第九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規約若有未盡事宜,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解釋之。求職者與本網站同意雙方若有爭議而涉訟時,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求職者若有違反規約內容並經證實後,將會影響求職者於5070使用上的權利 , 因此請各位求職會員們一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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